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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42条举措助推昌九一体化

2013-09-12 16:07 来源:南昌日报

    为支持加快昌九沿线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推动昌九交通、物流、通信、金融、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意见》规定,对经批准纳入昌九城市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及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企业,因城市规划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或征收标准的调整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减免。

    在支持昌九一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意见》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省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昌九旅游服务企业以纯营业额征税

    在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及旅游产业的做强做大方面,《意见》规定,对设立在南昌、九江两市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支持南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方面,《意见》规定,对转移至由南昌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红谷滩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或自2013年10月1日起五年内在金融中心区域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免征房产税。

    落户两地国家级开发区免征三年房产税


    为支持昌九加大强工力度,实现产业互补与对接,促进产业集聚,《意见》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省确定的昌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转移并落户到南昌、九江两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共青城市先导示范区内的,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因扩(改)建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照给予免征。

    据悉,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南昌、九江两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此外,为支持生态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对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棉花、谷物、油料等农产品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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