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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了

2019-07-12 15:17 来源:
  
  江南都市报讯 王林华报道:7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九江市正式发布了《九江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目前,九江市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分别购买于2007年、2008年以及2009年,要办理完全产权的话,要补足的各项差价分别为906元,994元以及1121元。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要在九江市房产交易中心按标准补足差价之后,就可以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并进行上市交易。
  
  出台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记者了解到,该细则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含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该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由九江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骗购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回购的;购房人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折旧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物价水平参照当地上年度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上市后按商品住房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须具备下列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为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及所有共同购房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已交清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按揭贷款本息;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租赁、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的差价款标准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差价款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当年楼面地价与已减免的相关规费之和,减去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补缴的差价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基准地价的10%确定,剩余部分再上缴市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住房,全额退还所享受的补贴款项后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补偿差价表.png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购房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及需补缴的差价款进行审查核算。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载明应补缴的差价款金额、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以及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差价款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市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购房人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补缴差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
  
  (四)登记。购房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市财政部门的收款确认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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