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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好几年 承揽人起诉获支持

2017-11-22 09:56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经庭审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19459元。

 
  2013年8月,原告周某承揽被告刘某承建的德安县某工程内、外脚手架工程,双方就工程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同年1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仓库、修理车间泥工砌墙钢管等单价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9月对脚手架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215459元,被告刘某并出具了结算单据。施工期间及结算后,被告刘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11月,被告刘某出具欠条,共欠原告周某工程款19459元,约定2016年内付清。后被告到期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讨余款未果。
 
  一审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德安县某工程内、外脚手架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恪守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实际欠原告工程款6459元,因到了年底怕原告闹事就打了19459元欠条,被告的辩驳难以让人信服;其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分别是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均在被告出具欠条之前,被告的辩驳不符合一般常理。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只欠原告工程款6459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税费,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且被告并非征税主体,其亦未提供代原告垫缴税费的凭据,其要求扣税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易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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