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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法院集中宣判三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2015-12-15 17:10 来源:中国江西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防范和保护意识,知晓破坏生态资源的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3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14年12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陈某未办理采集证,雇请卢某、徐某、刘某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老王垅”山场采伐樟树7棵,经鉴定,该7棵樟树属野生香樟,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未超过25年,均呈现成活状态。
 
  被告人陈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移栽小香樟树不会触犯法律,雇请专业人员移栽7颗香樟种植于荒地上。在到案后为戴罪立功于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向公诉机关检举揭发同组村民李某、曾某在田塅村“老王垅”山场非法采伐香樟树的犯罪事实。
 
  经查证,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彭某,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十八组“老王垅”山场(小地名“塘背埚”)用挖掘机挖掘地基时,指使彭某毁坏樟树2棵并致死亡。经鉴定,该2棵樟树属野生香樟,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均未超过30年。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曾某雇请彭某,在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十八组“老王垅”山场(小地名“塘背埚”)用挖掘机挖掘林地时,指使彭某毁坏樟树3棵并致死亡。经鉴定,曾某雇人毁坏的3棵樟树属野生香樟,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均未超过25年。
 
  武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当日,当地群众来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了解破坏生态资源的法律后果。旁听的村民感叹道:“以前村民认为砍一棵树两棵树不要紧,今天才知道其实这个也是破坏生态环境,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回去之后我要向村民大力宣传,让他们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山水武宁我们的家园。”
 
  近年来,为加大打击力度,武宁县人民法院整合审判力量成立了修河流域生态资源环境审判合议庭,实现了对破坏环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依法进行快立、快审、快判,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保障武宁实现绿色崛起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中国江西网 陈秦、伍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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