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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眼睛意外被撞致残 这个责任谁来负?

2014-12-26 10:57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市民在超市、商场、银行、车站、KTV等公共场所活动时,难免会遇到意外。有时候,受侵害的一方往往不知道从何处讨说法,受一肚子委屈。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2年9月7日,小晏和妈妈陈某在超市购物,突然迎面闯来一辆装满水果的运输车。运车的师傅低着头急急忙忙地推车,没有抬头看见小晏母子。活泼可爱的小晏在超市里跑跑闹闹,不慎被车子撞伤了眼睛,小晏当时就感觉眼睛疼痛,视力模糊,被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后,小晏先后被送往九江、南昌等处的医院治疗,共花费了医药费5225元,但是视力的损失仍然无法挽回。经鉴定,小晏的视力下降与外伤的关联度为100%.
 
    因为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晏及其母亲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小晏的母亲在购物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遂判决超市向晏某支付赔偿金39997.69元。
 
    法理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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