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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电动车闯红灯 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3-07-11 17:28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    7月4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小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28日15时21分,被告人刘小海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由武宁县城新车站往宋溪镇方向行驶,途径武宁县城格林红绿灯路口处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将行人裴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小海当场报警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后在武宁县中医院向民警投案。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小海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日刘小海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1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刘小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小海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已经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 伍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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