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难拒绝 利息未明不支持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还款。但因父亲和小孩都有病在身,经济比较困难,并辩称其向原告借的本金50000元已经还清了,所欠的60000元全是利息。对此辩称意见原告表示否认。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本金50000元已经还清,所欠的60000元全是利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原告要求欠款60000元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被告在出具条据时双方未约定有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请予以驳回。 (文 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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