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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难拒绝 利息未明不支持

2013-07-16 08:52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  朋友借钱不还,拖欠不还生烦恼。7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判决被告彭胜章偿还原告梅格生借款60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与被告两人是经常在一起玩耍的好友,2010年原告告诉被告其想办一间塑料厂,但是缺乏资金为由,希望原告能借50000元。被告想平日关系不错,便借了5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了利息。2012年11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上写明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息60000元未能偿还,并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2月中旬还清此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0000元及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还款。但因父亲和小孩都有病在身,经济比较困难,并辩称其向原告借的本金50000元已经还清了,所欠的60000元全是利息。对此辩称意见原告表示否认。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本金50000元已经还清,所欠的60000元全是利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原告要求欠款60000元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因被告在出具条据时双方未约定有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请予以驳回。 (文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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