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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萝卜惹起一场劳动纠纷

2013-07-26 09:18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配菜工切菜时发现了一根形状似人的萝卜便引起好奇心,却不料引发祸端。7月2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确认原告彭泽县渊明湖君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小宝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2年6月上旬,被告陆小宝很庆幸地得到一份工作机会,在原告的厨房内做起了配菜工。但是工作不久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在被告的身上发生了。12月22日,被告同往常一样在厨房案板上切配菜,切菜时发现了一根形状似人的萝卜,觉得这根特别的萝卜很有趣,便让同事李超文观看,但是李超文并不觉得好奇,将萝卜扔在了一边,被告想用左手去拿回萝卜时,正遇李超文用菜刀切此萝卜,不慎将被告左手割伤。

    被告受伤后,向原告提出要求确认工伤,原告认为原、被告无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便向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不服,便起至法院。

    经调查了解到,2012年6月底,原告将酒店厨房的工作以每月63000元全部发包给厨师长周世杰,厨房内的工作人员由周世杰选择、工资由周世杰发放。随后周世杰聘请了被告为配菜工。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其聘请,与其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其也没有向被告发放工资,也没有与被告签订用工合同,因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被告则认为原告的承包行为是对内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厨师长周世杰是内部承包关系,是原告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酒店厨房工作时酒店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厨房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心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遵守酒店的工作安排,接受酒店的管理,并接受酒店监督等,双方具有明显的劳动隶属关系,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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