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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路途受伤谁担责 法院通情调解终撤诉

2013-07-26 09:1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临时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算工伤,但在情理上可作出适当赔偿。近日,原告黄某诉被告瑞昌市某合作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瑞昌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看望了受伤的原告,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12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处做机械工为被告开机耕地,约定工资每天150元。2012年7月2日,原告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进行工伤认定,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庭作出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裁决,原告不服,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7月2日期间只在被告处开机耕地6天,其他时间未在被告处工作。且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向被告请过假。被告提供证人证明原告在合作社耕地是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工资也是按天结算,耕地完了可以到其他地方做事,不需要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也不接受合作社的长期管理。另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中也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的工资是按照实际耕地天数打的条子。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耕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工作,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法官在了解这些情况后也作了调解工作,他指出,原告毕竟是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回家路上受的伤,按照民俗情理,被告还是应该去看望下原告,作出情理上的适当赔偿。最后被告采纳了法官的建议带着礼物去看望了原告,而原告也向法院提出撤诉。(文 九江法院网 吴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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