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社会焦点

出国务工不守纪律 法院调解只得工资

2013-07-26 09:2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出国务工却不遵守劳动纪律,与别人打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劳动合同未满便提前回国,公司是否可拒绝支付其工资和往返路费。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调解,该案劳动者最终拿到工资报酬,但其他费用由自己负担。

  被告在俄罗斯某处有一项目需要施工,201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俄罗斯的该工程提供劳务8个月,被告支付相应的保底工资给原告,并提供一次正常回国的往返机票。其后,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前往该项目地工作。2012年8月原告回国,但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路费3078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该项目地工作时并没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别人打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为了不让原告影响其他工人劳动,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原告提前回国。原告起诉诉请中不但包含了工资、路费,还有医疗费等。在了解这些情况后,承担法官对原告进行了调解工作,指出原告在在该项目地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不遵守劳动纪律,与人打架斗殴,应自己承担医疗费。同时原告回国虽经被告同意,但被告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劣影响,无奈之下才同意,其工作并未满八个月,应自行承担回国路费;同时承办法官也向被告指明虽然原告在工作期间违法劳动纪律,但是其正常工作的工资被告应按实际支付。最后原、被告双方同意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在扣减相应的医疗费、路费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应得工资19899元。(文 九江法院网 吴柳华)

相关阅读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 赣ICP备13004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