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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能否要求雇主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5-08-28 16:10 来源:九江晨报
工作一段时间后招聘方才补签劳动合同

受聘方能否要求雇主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法律对此类案件未作明确规定 
 
    [九江新媒体JJXMT.CN]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保障。那么,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公司才给你“补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吗?近日,彭泽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万某今年26岁、大专文化,2015年1月1日入职彭泽当地的一家服装公司,任助理会计。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1月1日至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600元,转正后的月工资为3000元。同年4月29日,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0日起算,合同的签署时间也写为“2015年1月1日”,同时公司为万某按时补办了社保等相关手续。
 
    至6月30日,因万某性格、为人等方面因素,公司认为他不适合继续会计工作,拟调整至行政后勤岗位,但万某当即表示不接受。公司书面通知辞退万某,要求万某在1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工资支付至7月30日,并另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万某认为公司的补偿太少,与公司反复协商未果。“我1月1日就来上班,4月29日才签合同,是不是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补偿?”万某以这个理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从2月1日至4月2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600元。庭审中,万某称自己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悉合同内容,不知道合同从1月1日算起。
 
    法院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签=不签”、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等内容。所以,万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第一:合同期限。双方的劳动合同虽为补签,但仍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万某理应知晓合同的期限约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算)等,故他的辩解于情理不合。既然合同期限从1月1日算起,就应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同意将合同效力溯及至万某入职之日,是对双方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有效的追认。如果双方的合同期限从4月29日开始计算,那么万某的权益显然受损,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侧重保障劳动者权利,如果劳动者的权利已被补签所确认,则其权利视为已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应该因为一项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而被劳动者苛责。因此,补签合同是有效的。(九江晨报 徐学风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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