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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初学生遇车祸身亡 “同命不同价”维权五年

2015-11-20 15:22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因司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两名初中生不幸身亡。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因为受害的两名孩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问题,酿成了一场耗时五年的官司。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本案作出了再审判决:法官决定,肇事方应按照统一标准对两位孩子进行赔偿。

 
  车祸遇难
 
  2010年4月24日晚10时,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由永修县三溪桥镇往三溪桥村方向行驶,当场将沿路边行走的小刘撞死、小黄撞伤,小黄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永修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认定李某系酒后驾车,且驾驶的车辆存在技术故障,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担全部责任。
 
  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刘、小黄的父母将李某、车辆挂靠公司、车辆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各自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4万元。
 
  本案在永修县法院一审过程中,三名被告对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赔偿事宜则有各自的意见:车辆挂靠公司认为,他们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只提供年检等服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要求过高,如精神抚慰金等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系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位被告均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其中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予以理赔;直接侵权人李某对保险理赔之外的侵权损失承担赔偿;车辆挂靠公司则承担补充垫付责任。
 
  经法院判决,小刘的父母获得了全部赔偿,而小黄的父母则只获得了小刘赔偿金的三分之一:10.8万元。
 
  户籍滥觞
 
  为什么在同一起车祸中丧生,两位孩子的赔偿标准却截然不同?这一切都源自小黄的户籍。小黄出生在农村,上初中之前,他随在广东务工的父母生活;到了初中,为就学方便,其父母把他寄宿到舅舅家,也就是事发点永修县三溪桥镇。
 
  小黄既没有获得广东户籍,也没有落户到舅舅家,户口本上也显示他是农村居民。而本案中另一位受害人小刘,就是小黄的舅舅之子,虽然也是农村户口,但长期生活在城镇,其父母经营百货店及洗车行,收入来源是非农收入,法院据此认定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其予以赔偿。就这样,因为认定标准的不同,两家人获得的赔偿竟相差近20万元之多。
 
  判决后,小黄的父母不服。他们认为,小黄长期生活在广东的城镇,虽然事故发生时回到了永修,但是三溪桥镇已被划归为城镇辖区,小黄应该被认定为城镇居民。况且,小黄、小刘在同一起事故中丧生,双方父母均遭受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打击以及物质损失,凭什么他们获得的赔偿金就比别人少?
 
  小黄父母提起上诉,可结果却令他们失望。2011年,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对小黄父母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维权
 
  小黄的父母就此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今年,他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院审监庭依法受理此案。法官再次面临难题:小黄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法官告诉九江晨报记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将受害人按照户籍分为了“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制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一般来说非农业人口获得的赔偿金会更高,这是因为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支出不同,同一笔赔偿如果给农村居民,很可能是一笔高收入,而对城市居民则有可能是杯水车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一条司法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两条法律规定,一个以“户籍”为基准,一个以“居民”为基准,法官认为,居民的概念远比户籍更为宽泛,故户籍虽然是判断城镇居民和农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法官认为,小黄生前长期在广东城镇、永修县三溪桥镇上学读书,实际上已经远离其户籍所在的农村。小黄是未成年人,不可能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作为学生,他已经稳定地在学校读书、学习,主要生活消费均发生在城镇。因此,他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等同于城镇居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
 
  法官还认为,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对同一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可以适用统一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数额。本案发生于2010年4月,尚不能适应该法,但是,从立法精神来看,就是更进一步地要求在个案处理上体现权利平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本案中,小黄、小刘的个人情形相仿,即使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对他们的亲属予以赔偿。
 
  2015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对本案作出再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李某赔偿小黄家属28.7万元,车辆挂靠公司对李某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肇事者李某,因此次事故犯下交通肇事罪,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法理解析
 
  本案就是我国司法界争论已久的“同命不同价”。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在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为了解决这一现象,2010年7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新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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