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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立自书遗嘱:县城房产只给小儿子引纠纷

2015-11-27 14:58 来源:九江晨报

八旬老人立自书遗嘱:县城房产只给小儿子引纠纷

法院判处 遗嘱因打印而无效

   [九江新媒体JJXMT.CN] 一份遗嘱,是打印还是手写,这也有区别吗?区别可大了。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父亲的遗嘱是打印的,大儿子产生异议,将小儿子告上了法庭。

  2014年底,身患重病的老王自知时日不多,便立下遗嘱,将位于永修县城的一套房产让小儿子继承。老王那时已年过八旬,视力、手脚都不方便,就让邻居帮忙,在住所附近的打印社将该遗嘱打印了两份。为了保险起见,老王还在打印出来的遗嘱上签了自己的姓名。
 
  几个月后,老王病逝。大儿子得知父亲的遗嘱,勃然大怒。他认为,这份遗嘱是打印的,其真实性存疑,虽然上面有父亲的签名,但对于那时已经老眼昏花的父亲来说,随便什么人拿一张纸在他面前忽悠一番,让他签个名,也是有可能的。大儿子认为,自己一直秉承孝道,论对家庭的贡献,不比小儿子少,父亲立下如此遗嘱,让他不禁怀疑,其中是否有什么阴谋。
 
  于是,大儿子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重新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法院认为,老王的遗嘱本质上属于自书遗嘱,我国法律对自书遗嘱的生效有严格的形式规定,要求其必须是由本人亲笔书写,但老王所立的遗嘱系打印,不具备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故应认定为无效。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般来说,自书遗嘱不用公证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历来引发的争议也很大。首先,立遗嘱人未必对立自书遗嘱所具备的各种法律条件有所了解,一旦缺失一项法律条件,就很可能造成失效。此外,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而能立遗嘱的多为老年人,在这一点上也极有可能产生分歧。
 
  故此,建议各位市民,立遗嘱还是到公证处去办理最为妥当。(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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