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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失足抢劫 只因无钱上网

2013-07-04 09:19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某、桂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5000元。五人中有四名被告犯罪时均未满18岁,而抢劫原因只是因为无钱上网。

  被告人王某某在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其他四位未成年被告人桂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经常约在一起玩。后被告人王某某的钱用光了,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被告人桂某就提议出去“敲”点钱用,于是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带领下,四名未成年被告开始实施抢劫。2011年10月21-22日,被告人王某某、桂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在瑞昌市广场附近两次(第二次蔡某某未参与)拦住他人去路,索要钱财,遭拒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搜身,两次共抢人民币550元、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桂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桂某、陈某、李某某、蔡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在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李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某、蔡,某某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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