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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无存款 执行股东没商量

2013-07-04 09:29 来源:九江法院网

    初夏六月,中国矿冶之城黄石晴空万里,热浪袭人。申请人陈某代表25位山西籍民工在被执行人张某经营的黄石市某茶楼里从星子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了6万元工资款。

    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申请人陈某等25位山西籍炉前工受聘于星子县GJ公司(以下简称为GJ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一股东叶某),年底结账时,GJ公司欠25位工人123238元。GJ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人停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2013年1月申请人向星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5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GJ公司应于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23238元工资款。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裁决,3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GJ公司只在九江银行星子支行开设了账户,专门用于财税库行联网划缴税。从2011年公司成立到2013年4月,公司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另查明被执行人GJ公司于2013年4月转移了堆放在公司里的焦粉1200吨。同时还查明被执行人GJ公司股东为张某(也是法定代表人)和叶某,房产和地产权属归星子县某水泥厂。GJ公司还有被法院查封的生产生铁设备一套。股东张某在黄石某农行有大量资金往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遂作出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两股东和公司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的裁定。同时作出了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黄石某农行存款的裁定。被执行人张某委托的代理律师S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和冻结其存款的裁定不合法。6月7日,被执行人张某来法院以冻结存款影响其融资和信用为用请求解冻,保证支付6万元执行款给申请人并认为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合理合法,要求撤回执行异议。6月21日 申请人代表陈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在黄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后者当场支付6万元给申请人,余款两个月后还清,被执行人张某律师S愿为此提供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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