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查不严 惹上官司又赔钱
九江法院网讯 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修水县某银行赔偿原告刘某因名誉权受损的损失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因其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谨慎审查贷款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致使他人借用原告个人信息贷款,且逾期未还而使原告在被告处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导致原告信用受到不合理评价,且无法在银行贷款,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曾就赔偿事宜口头达成一致,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该口头协议系当事人自愿,应予以支持。后由于被告不履行自身承诺,致使原告选择诉讼程序,另花费3000元律师费,导致损失扩大,故被告对律师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名誉权受损的损失费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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