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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警 责任难认定推定同等担责

2013-10-11 08:49 来源:九江法院网

      10月9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宋溪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推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2013年4月2日12时30分左右,张欣无证驾驶超标车沿公路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徐立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徐立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并将事故车辆移离了事故现场并未标明位置。事故发生次日,双方向交警部门报案,因事故现场未留有有效痕迹物证,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故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事实予以证明,但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能作出认定。

  徐立因本次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徐立将张欣及其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欣无证驾驶超标车沿公路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徐立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徐立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将事故车辆移离了现场,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难以划分,经法院审理也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根据公平原则,依法推定张欣、徐立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张欣应对原告徐立的损失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因张欣所驾驶的超标车已购买交强险,且原告请求赔偿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故此赔偿款由保险公司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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