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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为利反目成仇 伤害他人身体终获刑罚

2014-05-07 07:1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为了争夺火车票代售点的股份,昔日合伙人反目相向,一怒之下竟将汽油泼到对方身上,并点火将其烧伤。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郑颖军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同时,被告人郑颖军须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赔偿因其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70217元。

    被告人郑颖军因与被害人范某的债务纠纷一直未果,遂于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本市长运加油站购买汽油盛装于555ml的矿泉水瓶里随身携带,欲在日后伺机以倾倒汽油的方式胁迫范某商谈债务问题。2013年10月25日中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郑颖军在本市浔阳区某酒店退房时遇见被害人范某,遂尾随范某及随行的户某、朱某等人,行至酒店门口广场处时,郑颖军趁范某不备,将随身携带的汽油倾倒于范某的颈部及外衣上,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打斗中郑颖军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范某衣物点燃,致使范某头面部、颈项部、双手、上身躯干等多处烧伤,户某等人见状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抓住被告人郑颖军在现场等候,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将郑颖军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范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郑颖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颖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对被告人郑颖军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来源:九江法院网、夏娴 潘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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