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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摩托撞伤人 拘役一月罚两千

2014-07-09 16:15 来源:九江法院网
    自认为酒量大又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行驶,结果撞伤行人,不但赔偿了伤者18000元损失,还将使自己身陷囹圄。7月7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李艺和朋友在德安县城某餐馆用餐,喝了酒的李艺不顾朋友劝阻,坚持骑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德安县蒲塘路87号门口处将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张金元撞伤。经鉴定,被告人李艺血液酒精含量为99.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简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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