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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老板未付工资 重操旧业又判刑

2014-07-14 17:24 来源:九江法院网

    被告人成某某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只因老板未付工资,不思悔改,重操旧业,把黑手伸向无辜的人。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起入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成某某,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中先后减刑于200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成某某经朋友介绍来到瑞昌市横港镇帮人看鱼塘,只因家中有事,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劳务合同,于是老板拒付工资。2013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回家途中,路过瑞昌市横港镇红星村,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采取撬门扭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烟熏腊肉三挂,白酒三瓶,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50元,赃款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通过DNA比对,锁定被告人,并将被告人上网追逃,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成某某在湖北通山被抓获,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成良初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受到刑法处罚,现又犯盗窃罪,被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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