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卡”眼开起贪念 诈骗获刑并处罚金
2014-07-15 17:34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邓军就因为捡到了一张银行卡,并取走了卡内上万元钱,而失去自由一年多并处罚金。
被告人邓军于2013年9月9日傍晚在永修县恒丰欣宇宾馆301室捡到了被害人淦某某遗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因被害人淦某某曾请别人用该银行卡取款,告诉了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邓军在旁听见,并记住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邓军于2013年9月10日晚开车到共青城,分八次在不同银行的自动提款机上将卡内共计16500元现金取走。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邓军到永修县公安局恒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军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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