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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外出旅游 盗窃邻家钱财

2014-08-15 17:32 来源:九江法院网

     因之前王帮村里邻居装修,得知其家卧室有两个保险柜,便趁着邻居全家都外出旅游之际到邻居家盗取财物。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金宝得知夏某某全家去外地,便随身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准备到夏某某家盗窃。王金宝先撬断戴某某(夏某某父亲)家防盗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400元和十几条香烟,后从戴某某家拿出两把凿子、一台磨工机和一盒砂轮片进入夏某某家,并用该工具将卧室的两个保险柜切割开,盗得现金37000元及一个棕色女士钱包。2014年3月12日14时20分,公安民警到王金宝住处搜查出一个棕色手包,内装有100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和100张20元人民币共计12000元、一包娇子牌香烟和一包金圣牌香烟,并将该赃款赃物扣押。
 
    2014年3月8日被害人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12日被告人王金宝在云山务工现场被公安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2014年6月4日,永修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扣押的12000元及棕色手提包退还被害人夏某某。同年7月27日,王金宝家属支付27400元(其中香烟折价2000元)给夏某某,以赔偿被盗财物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王金宝系公安民警到务工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不属主动投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金宝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赃,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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