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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买挖掘机为名诈骗好友3万领刑9个月

2014-11-19 16:20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鲍观升、何金鹏)男子在承包矿山后,以矿山效益好需要购置挖机为由邀请朋友入股,在收到朋友的入股款后便销声匿迹,不再与朋友联系。近日,由江西彭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宋某是四川人,在彭泽县承包矿山进行开采,张某系彭泽县人,宋某与被害人张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宋某与其同乡廖某、梁某三人同九江金瑞祺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矿山开采加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宋某等人对九江金瑞祺矿业有限公司的矿石进行开采和加工,廖某、梁某并书面同意“矿山所有事情由宋某全权处理。”2013年5月3日,被告人宋某与九江市钻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分期租赁合同》(此合同签订前宋某某已支付部分项款,且装载机已交付),约定由宋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承租晋工JGM757-Ⅱ装载机一台。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邀请其朋友张某去其与梁某等合伙承包的金瑞祺矿业有限公司的矿上看看,宋某便与其朋友一起去并看到了新买的晋工JGM757-Ⅱ装载机。几天后,宋某称铲车效益好并邀张某某入股,张某某同意入股68800元获得该装载机一半的股份,双方并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同年五月底的一天,宋某以矿山效益好需要再购置一台装载机为由邀请张某入股,张某于2013年5月30日到建设银行彭泽核电分理处将30000元存入宋某的建设银行账号。此后,宋某并未购置第二台装载机,并于2013年7月下旬离开彭泽县,不再与张某联系,张某亦未获得任何利润。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矿山效益好需要购置装载机的事实,邀请被害人张某出资人民币30000元入股装载机,但实际并未购置装载机,后其携带被害人入股款逃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属诈骗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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