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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哥们酒后出气 斗殴互砍悔断肠

2015-01-16 13:27 来源: 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朋友之间本应相互体谅和尊重,不能因一时之气作出莽撞的事情。1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李四、王五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六个月和九个月有期徒刑。
 
    李四与张三一直是好朋友,虽有小吵小闹的,但朋友之间感情还是很好。2014年4月28日上午,张三喝了不少酒,头脑也不是很清醒,想到平时李四有时“瞧不起”自己,便气不打一处来,一气之下从超市买回两把菜刀,中午13时许坐着朋友张六的车来到李四开设的牌场。进入牌场后,张三将牌场内的桌子掀翻并拿出事先买的两把菜刀拍砍桌子。李四闻声进入牌场,叫张三放下刀,张三不但不听反将菜刀架在李四的颈部,后将李四的颈部划伤,并用菜刀拍打自己的头部。李四受伤之后被高华(在逃)、黄鑫等人开车送至马当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李四的朋友王五也开着李四的车一同前往卫生院。张三则同张六离去。
 
    在卫生院治疗期间李四感到非常气愤便打电话给张三,质问张三为何要砍他,并告知他自己在卫生院。张三接到李四的电话后,随即叫张六开车将其送至该卫生院。当王五得知张三到卫生院的消息之后,便跑到李四的车上拿出两把刀放在该卫生院大院里的花坛间。过了一会,张三拿着之前的菜刀来到卫生院,李四看见张三走进卫生院院子并拿了菜刀,就从自己的车里也拿出一把刀。于是二人便开始争吵继而持刀互砍,张三将李四的面部砍伤,李四朝张三的左胸部砍了一刀。在此过程中,高华与王五拿出之前放在该卫生院花坛间的两把刀各持一把,高华持刀朝张三的背部砍击。后李四、王五与高华三人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张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四亦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下午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马当派出所转警,后涉案张三、李四、王五陆续投案自首。事后,张三与李四的家属于2015年1月5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由李四的家属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共计226000元(含侦查阶段李四的家属已经赔付的人民币26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酒后持刀前去被害人开设的牌场掀翻且拍砍桌子,将刀架在被害人颈部后划伤被害人的颈部,之后持刀赶至被害人治疗所在的卫生院,与被害人互砍过程中砍伤被害人的面部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四在被张三划伤颈部后前往卫生院治疗时,打电话质问张三并告知自己所在地点,随后与持刀赶来的张三持刀相向,伙同被告人王五等人砍伤张三致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四、王五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李四受伤后打电话联系张三,后拿刀砍伤张三的胸部,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王五事先从李四的车上拿刀放在卫生院大院内,以致王五等人在李四与张三互砍过程中拿出此刀,张三被砍伤背部等部位,故被告人王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四、王五、张三均有自首情节,案发前被害人张三将刀架在李四的颈部并用刀划伤李四的颈部,后持刀前往李四当时治疗所在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且双方相互之间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三有犯故意伤害被处刑的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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