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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析:过户登记不是所有权取得的要件

2015-02-27 17:06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如今有车一族越来越多,随之也会产生许多二手车买卖。那么,买车究竟怎样才算是取得了车子的所有权呢?车辆过户了就可以吗?其实不尽然。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这样的案件。
 
  2014年2月,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卖给了李某,车价2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应先将车辆过户到李某名下,实车于同年5月交付。协议签订后,李某即付清货款,双方亦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岂料,仅仅两个月后,王某又将该宝马车卖给了江某。双方互为对待给付,财货两讫。也就是说,等到李某想要开这辆车时,江某则早已开着车在街上兜风了。王某知道自己这件事做得有失风度,于是要把车款20万元还给李某,但李某仍然想要车。因不能实际取得宝马车,李某将江某诉至法院,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为由,请求江某返还系争宝马车。
 
  庭审时,江某也很委屈,他说自己根本不知道王某之前就把车卖给了李某。
 
  本案的焦点在于,既然车辆已经过户给了李某,那么李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宝马车的所有权?李某办理了车辆过户的手续,能不能以登记对抗效力排除江某的善意取得?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一车两卖,李某对该案的标的也就是那辆宝马车尚处债权阶段,并未获得物权,不能向江某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物权法》第24条对车辆等特殊动产所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与交付行为所欲表彰的动产转让效力制度不同,它需以权利人已经实际获得动产所有权为前提,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换句话讲,车辆等特殊动产亦为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亦应以是否交付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而登记过户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推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买卖二手车时一定要注意,车辆要以实际交付为取得所有权的标准,而不是办理过户。(九江晨报 王凤华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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