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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偷情 惹怒妻子持刀追砍情妇致死

2015-02-28 13:32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2014年5月19日,黄玲在星子县父亲家中打了一下午麻将,晚上回到家里,还是没见到丈夫。
 
  黄玲的丈夫已经一个多礼拜没回来了,事先没有打过招呼。黄玲虽然着急,但更多的是愤怒,因为她对于丈夫的行踪心知肚明。9天前,她曾经跟踪丈夫到了福建,亲眼目睹他住在情人小丽家里。那天,他们大吵了一架。丈夫撂下一句话:“我实在是放不下她。”
 
  这不是黄玲第一次去福建,因为发现丈夫偷情,是2013年3月份的事了。这一年多来,她劝过丈夫,也动员家人劝过丈夫,甚至亲自去过福建找过小丽的家人,要求他们分手。丈夫每次都是反悔、承诺,小丽的态度也是“保证不来往”。可两人都是嘴上说一套,背后里做一套。
 
  小丽今年20多岁,比黄玲的丈夫陈锋要小了十余岁,风华正茂。在她没有出现之前,黄玲和陈锋的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两人都有稳定工作、吃穿不愁,孩子也已长大成人,在外打拼。黄玲实在不能接受自己的家庭,就这么被小丽拆散。
 
  陈锋和小丽的感情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他们在生意场上结识,很谈得来,于是经常一起进进出出,接着发展为情侣。被发现后,陈锋虽然嘴上答应妻子不再来往,实际上却和小丽越来越亲近,不仅到小丽在福建的父母家中“上门”,更是在共青城市租了个房子供二人明目张胆地“过日子”。他给小丽的承诺是:“我会离婚。”
 
  2014年过年期间,黄玲曾经去过一趟福建,找过小丽的父母,把自己的家庭情况统统都说了一遍,当时小丽也在家。得知了陈锋的情况,小丽父母也劝过女儿:“别再和陈来往了。”可是,偷情又岂是能轻易阻止的?
 
  自那以后,陈锋和小丽反而变本加厉。
 
  5月19日那天晚上,黄玲在家里坐卧不安,想想这一年多来自己所受的委屈,心理着实咽不下那口气。她拾掇拾掇自己,穿好衣服,开着摩托车从星子家中出发,往共青城市而去。
 
  黄玲知道,陈锋和小丽同居的地点在共青城市新村附近。她一路边开车边找,到一家卫生所附近,看见一位年轻女孩在路边打电话。黄玲停下车,仔细一看,果真是小丽。
 
  黄玲手提一个麻袋,走上前去,就和小丽拉扯推搡。紧接着,黄玲从麻袋中拿出一把刀,朝小丽一通乱砍。小丽见到刀拔腿逃跑,黄玲持刀追砍,并从背后将小丽的手臂砍断。
 
  这时,听到呼喊声的陈锋从附近的麻将馆里冲出来,扶住了已经倒在地上的小丽。
 
  黄玲把刀丢下,埋下头,缓缓地往回走,一路喃喃地说:“她破坏了我家庭,我也舍得坐牢;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我不会放过她。”
 
  第二天,小丽在南昌医治无效身亡,黄玲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归案后,小丽家属与黄玲达成协议,黄玲一次性赔偿了小丽家属28万元,得到了小丽家属的谅解。
 
  在本案庭审介绍,黄玲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本案发生问题上,小丽也存在责任且黄玲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剥夺小丽生命,只是一时激愤想要教训小丽,请求法官从轻处罚。
 
  201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玲因丈夫有婚外情心存怨恨,一时冲动,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小丽并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本案发生中小丽存在责任,黄玲已经赔偿相关损失且自首等情节,可以对黄玲从宽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法理解析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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