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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最大贩毒案主犯今月被判死刑

2015-09-18 11:38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2014年3月27日上午10时,九江警方在福银高速庐山服务区内截获一辆牌照为颚J5QXXX的汽车,现场查获冰毒12公斤、手机9部、银行卡8张……但是,面对警方的质问,车上两名男子却拒绝承认自己有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

 
  “不知道车上的毒品哪里来的。”从案发到最终审判,二人的供述自始至终一致。
 
  人赃并获
 
  12公斤——这个数字足以载入史册,“目前是建国以来九江最大一笔运输、贩卖毒品案。”市检察院检察官告诉九江晨报记者,车上坐在驾驶位上的男子名叫洪伟,1983年出生,九江人;副驾驶位上的名叫肖中卫,1975年出生,也是九江人。车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含量高达71%左右,“纯度很高,按照市场价能卖到50来万。”
 
  缴获的毒品分别位于车辆的后备箱和后排坐垫里,其中后备箱10公斤,后排坐垫里2公斤,均被透明自封口塑料袋装着,一个袋子装一斤。然而,真正引起警方高度怀疑的并不是这12个塑料袋,而是在后排座位上,肖中卫随身携带的绿红色竖条纹手提包里的7粒麻果。“把毒品放在自己包里,说不定路上还吸了呢。”检察官如此说,这份证据说明两人与毒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果然,肖中卫在随后的审讯中,承认了那7粒麻果“是我自己的”,而对于其余的12公斤冰毒,他自称毫不知情,“我到广东梅州后,朋友要办事,自己就开了个房间休息等他。”洪伟则说,到了梅州因为感觉疲劳,他就在附近一家洗脚屋里洗脚,一个多小时后接到肖中卫的电话,才重新上了车,原路返回。
 
  根据现有证据:肖中卫、洪伟开车去梅州的时间是2014年3月26日中午,当日晚22时左右到目的地,约过了一个来小时又原路返回,这中间的空窗期恰好与洪伟的供述吻合。显然,案情的关键就在于那段时间他们干了什么,在一个说开房、一个说洗脚的同时,二人也同时证明,同行到梅州的还有一位九江人石某。“留在了梅州,没和他们一起回来。”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没有明言,但是二人的意思就是石某干的,“有本事你们去找真凶”。
 
  在石某暂时无法抓捕归案,二人又不认罪的情况下,警方决定先从周边入手,坐实证据。
 
    毒枭和骗子
 
  首先出来作证的是陈某,这个曾被强制戒毒、早已被警方控制的吸毒人员,陈述了自己在肖中卫那里购买毒品的往事。“陈某是本案的关键证人,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肖中卫在梅州购买毒品,但足以证明肖中卫有过贩毒史。”检察官如此说。
 
  有一次,陈某来到石某所居住的小区,给石某发短信意欲购买毒品,石某回复:“中卫在这里,现在不方便,你稍等会儿。”随后,肖中卫与陈某第一次取得联系,其后,他从肖中卫那里购买毒品不下十次。陈某还向警方讲述,有一次,他曾受邀到肖中卫家“试货”,“怎么贵的你还说味道不好,便宜的你还说好啊。”肖中卫曾如此奚落过他,显得对毒品很是精通。
 
  在案发同一日,警方就马不停蹄地来到肖中卫位于姚家洼的租住处,当场搜出毒品297.5克,以及一台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面对这项铁证,肖中卫不得不认罪,“这些是我在湖北小池买的。”过了几日,警方所掌握的另一位吸毒人员刘某也作证曾在2013年就从肖中卫那里购毒。“这三项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肖中卫至少在去广东之前有过贩毒史,既然贩过毒,就肯定有毒品方面的需要。”检察官对记者说,肖中卫也因此顺利被检察机关批捕。
 
  那么洪伟呢?对这个在警方记录里空空如也的年轻人,检方在批捕时显得踌躇,因为上述证据似乎与他无关。然而,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又很快查明:早在2013年12月25日,就有一人报案称被一个名叫洪伟的人诈骗1.2万元。他陈述,洪伟当时在一家贷款公司工作,谎称可以帮他贷款,骗了一笔手续费,随后他才知道洪伟早就从那家公司辞职了。警方证实,报案人所说的洪伟,与上文中的洪伟是同一个人。
 
  就此,肖中卫和洪伟均被批捕。
 
    谎言与故意
 
  接下来要查明的事实又回到了原点:车上的毒品是哪里来的?洪伟与肖中卫到梅州是不是购买毒品意欲贩卖呢?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似乎要等抓住石某,本案才能真相大白。“抓到石某他也不会承认的,应该根据现有的事实查下去。”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当时给出了上述意见。果不其然,石某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才到案,并向法庭质证:“没有(贩毒)这个事,我们三个去梅州路上,我就在网上订了一家宾馆,到了梅州我们三个一起到宾馆里,我开房休息去了,不知道他们干什么去了。那个年轻人(指洪伟)我也不认识。”
 
  石某非但没有承认贩毒,替肖、洪洗脱罪名,反而推翻了他们之前的证言——一个说单独开房,一个说洗脚,那么是哪家宾馆,哪间洗脚屋?到底有没有一起去宾馆?法庭上的肖、洪,均称“记不清楚”。“三个人的证言不一致,说明都没有讲真话。”检察官说,他们铁了心要隐瞒事实。
 
  案情在作案使用的车辆上迎来了突破点。根据警方调查,颚J5QXXX是一辆福特翼虎越野车,车主姓吴,是肖中卫的朋友。吴某作证,2014年3月25日,肖中卫找他借车,其理由是,“朋友在景德镇出了车祸,自己的车坐不下,要送朋友的家属去景德镇”。而作为司机的洪伟,对车辆的解释是,“肖中卫要我开车到广州给一个朋友做清明”;作为乘客的石某解释是,“我们准备去广东旅游,后来肖中卫说要办事就回来了”。如此说来,借车以及肖、洪、石都在撒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
 
  上文提到,在警方缴获的物证里有9部手机,这些手机里除了他们三人常用的号码,另有三张卡是临时购买的。十里大道营业厅的店主说,2014年3月26日,有个男人到店里用三个不同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手机卡,经辨认,办证人正是洪伟。洪伟把此事推给了肖中卫:“是他(肖中卫)叫我去办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办。”
 
  其实,洪伟心理很清楚肖中卫办卡是为了什么。警方调取了这三张卡的通话记录,从2014年3月26日中午至晚上10时许,三个号码与广东梅州方面的某手机号码通话频繁……
 
  至此,本案已基本真相大白,剩下的疑点是不是还有购进毒品的资金问题?“他们贩毒的基本都用现金交易,所以很难查到,但是也有证据显示在案发前一段时间,肖中卫的银行账户活动频繁,转账和取钱都有很多次。”检察官如此说。
 
    绳之于法
 
  庭审阶段,肖中卫与洪伟均做无罪辩护,而法庭给出的驳回意见也趋于一致:为什么会开车去梅州?为什么在梅州短暂停留后,车上就多了大量毒品?为什么会冒用他人身份办手机卡?为什么用冒名号码在路上与梅州的号码频繁通话?肖、洪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况且,在庭审中,肖中卫亦承认自己有贩毒史,洪伟承认有吸毒史,说明他们对毒品有迫切需要。所以,综合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犯罪,且是共同犯罪,肖中卫为主犯,洪伟为从犯。
 
  2015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肖中卫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洪伟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没有口供,但是本案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有唯一性且排他性。”检察官最后告诉记者,肖中卫有一个离婚但没分居的妻子,自称是“做猪血生意的”,案发后,他的前妻曾作证警方在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里搜出过毒品,没有其他口供。而刚刚被抓捕不久的石某则另案处理,目前仍在办理过程中。(九江晨报 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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