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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校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将入刑

2015-10-30 12:3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交通管理的条款备受市民关注。中国江西网记者从九江交管部门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将入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将入刑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了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891人。
 
  记者了解到,今后除了罚金,驾驶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者将可能面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罚。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将入刑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要有处理技能和驾驶资质;要用专门的有安全措施的车辆;要挂黄底黑字的警示信号旗或警示标;要按限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等。
 
  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和盗用他人驾驶证将入刑
 
  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源头入手,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新规定
 
  “刑九”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同时,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的,严重扰乱运输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发生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从九江市交管部门获悉,11月1日起,九江交警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中国江西网 记者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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