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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处罚起罚点提高10倍

2015-11-26 14:36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日前,九江晨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11月1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下称标准)的通知,其中对于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起罚点提高10倍,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目前此标准已经在市区药店、眼镜店等各类医疗设备售卖地开始实施。

 
  据了解,标准中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在市区内发现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等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工作人员表示,这对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由原来的最低起罚点五千元提高到5万元,处罚额度足足提高了10倍。(九江晨报 记者涂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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