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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的执行“和解经”

2015-12-15 15:04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说起法院执行工作,可能许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难”。部分被执行人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或是挖空心思把财产转移隐匿,于是,在我们身边出现了“老赖曝光电子显示屏”或是在某日凌晨“失踪”已久的被执行人被堵在了家中等治理“老赖”的景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公民、法人信用意识的缺失,使得法院生效裁判往往不能被自觉地予以履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实现,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进而破坏到一个地方的信用投资环境。

 
  执行程序被称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彭泽县法院执行局就活跃着这样一支法官队伍,他们“奋战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难事而退缩,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真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解群众之忧,消百姓之急,以实际行动化解执行难题。”
 
  以人为本促和解
 
  执行案件中有些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确实有限,申请执行人也因此更加担心自身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从而经常出现不依不饶的情况,极易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彭泽县法院执行干警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引导当事人逐步走出认识误区,互谅互让,促成和解。
 
  彭泽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干警在处理一件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时遇上了这样的事:执行申请人不仅自己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只能躺在床上,而且,屋漏偏逢连夜雨,家里孩子不幸得了重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可是,被执行人家里也是一无所有、资不抵债,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执行法官们没有简单的结案了事,而是不停的奔走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家中,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工作,使双方能够更多的了解对方的困难。同时,在彭泽县法院的支持下,执行干警还自觉地发动起来给当事人捐款。当执行干警将募捐来的钱款交到当事人手中的时候,当事人激动的已是泣不成声,紧紧地拉住执行干警的手,默默无言地表达他的无尽感激。
 
  亲情感化促和解
 
  对于离婚、抚养、赡养纠纷等人身属性较强、不能或不便于使用强制措施的案件,执行干警通过主动与双方谈心的方式,深入了解双方的情感基础及矛盾焦点,利用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感情、老人养育子女成人的辛劳、街坊邻居多年的交情等情感交融点感化当事人,在努力化解纠纷的同时,注重促进当事人加强感情交流,通过启发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赢得双方的相互理解,使感情在原有基础上更加牢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赡养纠纷凸显。赡养费案件是执行中比较有特点的案件,通常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纠纷、生活琐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执行干警针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血浓于水的关系,精准角色定位,充当“桥梁,润滑剂”,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症结,做好和解工作,使当事人“带着矛盾来、带着微笑走”。
 
  家住浩山乡的单某,与丈夫(早亡)共同生育了三男二女,含辛茹苦将孩子养大成人,老来孩子们却都不肯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于2014年底将五个孩子一起告到法院。彭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五人于2014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原告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有子女均摊。而五被告不服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五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单某不得已向彭泽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为尽快使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五被执行人进行依次谈话。通过了解他们对赡养老人的看法和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又将五被执行人一起召集到法院,展开不厌其烦的思想工作。在情理上,强调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理上,详细阐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说服教育,五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很后悔,承诺以后好好赡养老人,并缴纳了第一笔8300元案款。执行法官及时将这一消息通知单某,老人表示很欣慰,第二天就赶到法院请求结案。
 
  耐心细致促和解
 
  对于有的被执行人虽然只有部分执行能力,但主动配合,态度端正,在做好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尽量照顾其实际困难,极力维护社会和谐。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大爷步履蹒跚的走到彭泽县法院执行干警的办公室,满眼泪光的说,“今天,我代表我儿子来法院履行欠款……”。
 
  这位老人是被执行人陈某的父亲,陈某因与发小李某一起合伙做生意,拖欠李某垫资款5万元。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经多方寻找,得知陈某因唯一婚生子患重病,夫妻两人带着孩子在沿海某城市边打工,边给孩子治病。申请人李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对要钱失去了信心。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他们一方面给申请人做工作,劝说其不要着急,相信法院会处理好他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联络被执行人陈某家人,多次上门从情、理、法等各个方面做被执行人家人的思想工作。在执行干警耐心的劝说下,被执行人陈某的父亲召集其他子女筹钱,并拿出自己的部分养老钱交上了所欠案款。
 
  刚柔并济促和解
 
  执行工作是门技术,更是门艺术,执行艺术的精髓就在于执行工作的“柔”和“刚”上,执行中的“柔”是指执行观念要“柔”,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不违背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的既有规定,尽可能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的诉求,力争在执行中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执行中的“刚”则是指执行措施要硬,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时,采取一些强制性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做好执行中“柔”“刚”工作,要做到调执相结合,“柔”中又有“刚”,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4年11月10日,王某与陈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王某承建位于县闵家桥的厂房,后因故停建,陈某委托张某管理该厂房。2011年王某就陈某拖欠的工程款和陈某达成协议,陈某将该厂房转让给王某。而后王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交接该房屋。张某则以对该房屋有投资为由拒不搬出该房屋,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向彭泽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彭泽县法院依法作判决该厂房归王某所有。张某不服上诉,2013年6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张某一直拒不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张某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张某仍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2014年6月24日,彭泽县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司法拘留15天。在提审过程中张某有悔改之意,愿意出来之后履行交付房屋,搬出物品的义务,在写有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拘留十天后提前解除。谁知张某之后以身体有病为由,逃避执行执行法官。2014年7月24日,执行法官前往现场交付张某承诺的厂房时,遭其子阻碍,将车辆横栏在厂房前。张某口头承诺出院后自动交付房屋,而后张某再次违约。此后执行干警又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申请人也做了部分让步,还邀请张某所在的居委会领导、律师和检察院机关人员对其宣传法律,做思想工作均无果,张某仍然拒绝交付。2015年3月20日,彭泽县法院出动干警二十多人,并邀请公安干警一同对该房屋强制执行,将张某的物品搬出,将钥匙交到申请人王某手中,该案执行完毕。
 
  谁知心存不甘的张某,私自用自配的钥匙未经王某的同意将自己的物品搬回王某的厂房内,继续霸占王某的财产。王某无奈,又向法院请求帮助。彭泽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其他第三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申请排除妨害。”之规定,再次立案执行。
 
  此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张某,向其陈述该行为的错误及涉及到的法律后果。2015年11月30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最后一次调解,双方也做了一部分的让步,终因双方分歧太大,协商不成。为此,执行法官正式告知张某于12月3日对该案再次强制执行。慑于法律的威严,张某于第二日主动交出钥匙,并自行搬出物品。执行法官当即将钥匙交予王某,并要求申请人立即更换门锁,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至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执行、恢复执行,前后历时三年,终于尘埃落定。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这五种执行难的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司法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然而,凭着一股对法律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不轻言放弃的执著精神,彭泽县法院的执行法官们以过硬的司法能力和高超的司法智慧,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构筑起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部门协作、各界支持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努力破解着"执行难"这一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顽症"。据统计,近三年来,彭泽县法院执行局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608件,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九江法院网 记者查本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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