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警法在线

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理赔前 残值损失由谁赔

2015-12-16 17:36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已报废保险标的物就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因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管义务,导致残值部分失去残值价值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修水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些保险责任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残值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2015年9月2日上午8点30分,原告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赣******号中型普通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使至2662CM+350M处弯道路段时,车辆失控后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轻微刮碰,造成车辆及车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对原告车上货物进行定损,确认货物损失金额为12000元,残值893元,货物残值部分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扫。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货物损失12893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残值部分已被清扫,失去残值价值,应由原告自己负担。
 
  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为清理路障需要清扫现场时,原、被告均没有提出要求保管残值部分,而当时保险公司还未开始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因原告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管货物残值部分,导致残值部分失去残值价值,应由原告方承担相应责任,故残值893元,应由原告自己负担。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九江法院网 王惠梅)

相关阅读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 赣ICP备13004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