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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法院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07-28 16:16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以来,德安县人民法院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党员干警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既是该院加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该院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微腐败”专治活动,增强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共13条,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党内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在内的6种问责情形,同时强调将实行终身问责,并曝光典型问题。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6条明确了6种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况。其中,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排在首位。另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等情形也被列入其中。例如,条例提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条例还提出,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等将被问责。此外,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蔓延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况也将受到问责。除了上述情况,《条例》还明确了“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兜底条款”。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条例还规定,对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通过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学习,该院党员干警一致认为收获很大。大家纷纷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新颁布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狠抓党建工作不放松,坚决箍紧制度笼子,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法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德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九江法院网 朱启昌 涂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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