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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拘留七日

2019-07-17 09:32 来源:
     7月15日下午,濂溪区浔南大道浔南悦都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受伤,接到警情后,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事故中队民警驾驶警车行驶至德化东路庐山国际路段时,应某某无视法律法规,驾驶汽车加速行驶,不避让鸣笛的警车,民警对应某某进行口头劝阻,但应某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随后在第三大队辖区中队民警的配合下,在浔南小学路口将应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但应某某拒绝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继续辱骂民警,并故意用车门夹民警小腿。最后,民警将应某某控制,并将应某某移交至五里派出所处理。目前,应某某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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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得超车”,交管部门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途中遇到以上车辆及时避让。(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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