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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待遇有调整

2013-08-07 10:2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13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我市同步启动。调整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1-6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和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不同的护理等级分别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文 浔阳晚报 记者 包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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