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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被外墙脱落水泥砸中 物业被判赔偿2.4万元

2014-11-02 13:21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郑胜春、赵岑雨)走路走得好好的,却突然被墙上掉下来的一块东西砸伤了。那么,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呢?物业公司?开发商?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月25日,47岁的吴女士下班回家走过我市某小区1号楼人行道时,突然被该楼脱落的外墙水泥砸中头部导致受伤。吴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事后,吴女士认为该小区物业疏于管理致使自己受伤,理应赔钱。但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双方协商不成,吴女士遂起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辩称,该小区2009年就开始有外墙水泥剥离脱落的现象,他们曾经通知开发商前来维修。但是开发商几番维修后,认为如果要彻底修理好这个现象,需要“大修”,必须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而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则需要房管局审批,但该小区一部分业主未交清维修基金,故该基金迟迟批不下来。
 
  物业公司承认,该小区的水泥块仍在不断掉落,危害居民安全。作为物业,他们一方面张贴告示了提醒居民注意安全,一方面催促未缴纳维修基金的业务交清费用,以便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但没有维修能力,不应该对吴女士的受伤负责。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物业公司就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2009年开始该小区开始出现外墙水泥脱落并砸坏车、物的现象。2013年12月,该物业公司曾向市房产管理局递交过申请专项维修基金的登记单,得到了房产局批准。房产局答复,先由物业公司找维修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可以到房产局报销。而该物业公司开始找维修单位维修墙壁是2014年5月的事情了,吴女士的受伤发生在此三个月之前。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于2013年底向房管局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后,怠于行使维修义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故应对吴女士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判处物业公司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2.4万元。
 
  法理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小区的水泥脱落承担管理责任。虽然物业公司提出修理该现象需要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但是房产局已经批复,可以由物业公司先找公司维修,房产公司报销,但是物业公司却怠于行使其维修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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