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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忘关 五桂场一女孩凌晨坠楼身亡坠楼身亡

2015-09-18 11:43 来源:九江晨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 2014年8月16日凌晨4时,家住九江市浔阳区新达巷的雷大妈起床上厕所后,刚躺进空调房的被窝里,突然听见“砰”的一声。她连忙推开窗帘向外张望,没发现什么动静,于是又翻出手电筒往外照……

 

  “四楼阳台那里躺了个女的,好可怕!”雷大妈用力推搡还在睡梦中的老公,“快起来帮忙,我听见她还有声音。”

 

  民警几分钟后在雷大妈夫妻的指引下走上了四楼,看到那女孩头部仍在流血,人趴在地上奄奄一息,之前的呻吟声已近乎听不见。“哎呀,这不是隔壁的小珍吗?”雷大妈的嗓门又大了几分,她甚至感觉到,小珍熬不过当晚了。

 

  惊魂一夜

 

  警方在当天就得到消息,小珍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致死原因是从高处坠落致使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民警走入小珍位于新达巷某宿舍楼803室的房间,发现两床被子叠得整整齐齐,日常生活用品也摆放有序,柜子、床、地板上都没有明显的擦蹭痕迹,从表面上看,当天晚上这里并没有发生打斗。

 

  而周边邻居的证言,却与警方的直观判断发生了矛盾。“一男一女凌晨两三点开始吵,女孩声音好大,也好凶,女孩说几句,男的才回一句。”楼下701室的陈先生说,他被吵得睡不着,不得已到客厅沙发上睡,到凌晨4时听见“砰”的那一声之后,楼上才安静下来。同样被吵得睡不着的还有703室的王女士,“3点多钟楼上在一阵一阵地砸东西”,她听得比陈先生还要仔细,“那女孩一直在哭。”

 

  在众人的回忆拼图里,女孩坠楼当晚肯定还有一个“神秘人物”在房间,而且从“砸东西”“哭声”这些细节都能判断,两人至少发生过争吵,“我们还以为是夫妻吵架呢,没想那么多。”那么,在女孩坠楼之后,那个人去哪儿了呢?“我听到‘砰’的一声响之后几分钟,楼上有急促的脚步声,像是一个人跑走了。”与王女士同住的李先生向警方提供了上述线索。

 

    排除自杀

 

  警方在寻找那个“神秘人物”的过程中暂时遇到了困难,于是调转方向,调查小珍的身世背景以及情感经历。这个二十来岁的年轻女性,生前是九江一家大型摄影公司的接待员,“她人很乖巧,不像那种社会关系很乱的人,而且比较单纯。”小珍生前在单位的闺蜜说,就在8月15日22时左右,她还跟小珍打过电话,没听小珍说有烦心事。那天小珍还刚买了新手机,挂了电话,闺蜜就加了小珍的微信,两人又接着视频聊天,“她一直笑眯眯的,很开心的样子。”

 

  小珍的通话记录里的下一个名单是她的妹妹,时间就在与闺蜜通话后的一小时,“我们讲了很长时间的话,她都是跟我说一些开心的事,没发现异常。”妹妹向警方透露,小珍曾与一名姓朱的男性谈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出事前半年还怀了他的孩子,后来因各自家里不同意,就堕胎分手了。这半年来,小珍的确处在情绪低谷,其妹妹也常安慰她。就在8月初的一次家庭聚会上,小珍还当着家人的面说,“谈恋爱的事不想再提,我会安心工作。”

 

  “神秘人物”有没有可能是小珍的前男友呢?警方找到了朱先生,“她(小珍的妹妹)说得没错,我向小珍家里赔了5万元,还签了分手协议。”他坦然地告诉警方,分手后半年,他曾去小珍的住所七八次,最近的一次就在8月14日。“我们是有点恋恋不舍,但我去看她时,她的精神状态挺好,不可能因为我的事想不开。”同时,警方也查实,案发当晚朱先生在家睡觉,有不在场的证据。

 

  小珍原本不是一个人住,据她的公司领导所述,803室其实是集体宿舍,本来住了四个女孩,公司负担房租。从2014年7月开始,有的怀孕、有的辞职、有的搬回了家里,最后只剩下了小珍。她在那里已经住了一年多,上班只需过个马路。

 

  一番调查下来,虽然对侦破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明确了一点:个性乖巧、案发前没有异常、处在事业上升期,也从没有过精神病史的小珍不可能突然自杀。

 

  她的死很有可能是一起偶然事件。

 

    神秘人物

 

  由于宿舍楼地处偏隅,周边没有天网监控,要抓到“神秘人物”,警方不得已扩大了侦查范围。庾亮南路是通往宿舍楼的必经之路,其路途中开有一家米粉店,恰好有监控视频。警方在视频中看到,一位中年男性于2014年8月16日2时55分、4时04分两次经过米粉店,一来一去,这不正好是小珍遇害的时间节点吗?看来,“神秘人物”就是这位中年男性,逮住他,本案就能查个水落石出。

 

  这一查给警方吃了定心丸。原来,“神秘人物”名叫郭军,都昌人,1997年就因盗窃被法院判刑,1998年再次因盗窃罪入狱,2006年第三次因盗窃在江苏入狱。这个人劣迹斑斑,是个盗窃惯犯,在警方早留有案底。他还伪造国家印章,使用过郭明、郭亮、郭响等多个假身份。

 

  2014年8月29日,郭军落网。

 

  郭军交代,2014年8月16日凌晨,他在四码头五桂场一带转悠,在一个丁字路口右拐,看见一栋老式楼房就上了楼,发现有一户房门没锁好,是虚掩着的,暗自起了盗窃之心。他推开房门,从一个窄道走入客厅,然后看见一间卧室门留有一条小缝,就推开进去。忽然,一个女孩站在床边打开灯,与他碰个照面。女孩大喊救命,郭军冲上去扭住她的脖子。两人在房间里发生殴斗……

 

  另外一边,DNA检测报告也终于出炉:小珍的指甲中遗留的男性DNA,与郭军吻合。郭军并不承认自己把小珍推下了窗户:“那女的求饶,我就放过她,转身跑了。”

 

  然而,郭军是否承认,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军意图行窃,窜至市区新达巷某宿舍楼,发现803室防盗门未锁好,遂溜进室内,惊醒房中小珍,二人发生搏斗,致小珍死亡,郭军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15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名成立,且郭军具有入室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的严重情节,故判处郭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理解析

 

  本案在法律上的焦点问题是,郭军的盗窃行为是如何转化为抢劫的?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一转化适用条件包括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客观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主观条件。

 

  本案中,郭军抱着盗窃的目的,想到小珍家偷东西,已先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就从盗窃罪转化成了抢劫罪。又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九江晨报 刘士豪、记者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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