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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今起正式实施

2017-07-03 11:54 来源:江南都市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都说妇女撑起半边天,如今在职场上,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尤其是怀孕、生育期间容易遭遇一些不合理的对待,为此,我省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简称《特别规定》),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护理用品。另外,根据新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本月起可领至少30元的经期护理费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江西女职工将从今日开始享受新福利了。
 
  “江西在全国较早建立女职工卫生费福利制度,我省的《特别规定》在吸收原女职工卫生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建立经期护理费最低标准及其正常调整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克琦介绍。
 
  不得因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福利
 
  因为生理特征,女职工要面临怀孕、生育和哺乳等,最令她们担忧的是,在身体面临这样的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会对其工作岗位或者福利待遇进行调整,随着《特别规定》的出台实施,职场女性可以不用担心了。我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更不能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这是根据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此项规定满足了基层女职工的诉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刘克琦说道。
 
  另外,我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关劳动保护,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等。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产假期满经批准可请假至婴儿周岁
 
  在国家规定的五档产假基础上,我省对产假和妊娠终止休假作出了细化性规定,即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这60天属于奖励性质的产假,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给予了98天产假,这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假期。
 
  在国家规定的哺乳假基础上,我省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这个条款是立法调研的成果,我们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很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要求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时的主要诉求是想保留就业岗位,而不是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在综合考虑企业用工成本因素和女职工主要诉求后,制定了此条款。”刘克琦说。
 
  另外,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每一至两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另外,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不按规定执行可申请劳动仲裁
 
  据介绍,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没有依法保障其权益、女职工生育或妊娠终止,用人单位不给予劳动保护,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给予劳动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孙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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