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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失信 信用卡用卡人主动还款

2016-11-04 09:24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JJXMT.CN]本报九江讯秦慧娟、付珍珍报道:11月3日,被告孙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田某相约来到德安县人民法院,就双方的信用卡纠纷达成调解意见。

  被告孙某于2012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办理金穗贷记卡。2012年4月5日,被告孙某成功申请一张0.7万元的金穗贷记卡。被告刷卡使用贷记卡中的授信资金后,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归还信用卡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与被告孙某取得联系。孙某表示自己尚在北京,需要过些日子才能回到德安。在了解孙某有主动履行的意愿后,承办法官同意暂缓案件审理程序。在对孙某还款意向和回归行程的有效关注下,孙某和原告委托代理人终于敲定调解意见,与承办法官确定日期后,双方当事人如约在派出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书面的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2385.72元、利息797.72元、滞纳金655.03元(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合计13838.47元;此款被告孙某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信用卡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不要求法院处理,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孙某表示,自己来往北京需要经常乘坐飞机,不希望因为信用卡欠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特意赶回来进行调解,自己也会按照约定及早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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