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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怜惜前妻赠与房屋 受家人阻挠反悔被诉

2013-07-22 08:51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从道德上讲,做人应诚实守信、言出必行。而法律与道德不同,法律在某些方面给予了公民一定的反悔权。7月1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座落在凉亭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洁与被告张明进曾是一对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1年8月16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同年11月21日,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其婚生女李锦变更抚养关系,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但是李锦仍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想女儿跟着原告生活不易,便于2011年11月21日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但还未交付的座落在凉亭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赠给原告。2012年12月份,在该房屋交付钥匙时,原告因被告家人阻挠未能领到钥匙。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质问此事,但不想被告却忽然变卦表示没有赠房一事,更不用说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交付的相关手续了。原告一气之下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其婚后生活困难且婚生女一直随其生活,法律规定被告有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的义务,且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真实有效,因此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享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关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践成合同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被告在2011年11月21日签订的协议中将本案诉争的房屋赠与原告,双方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被告在房屋交付时拒绝将房屋钥匙给付原告,可推定被告撤销赠与。原告认为其生活困难且婚生女随其生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是针对离婚时夫妻就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协议”是双方离婚后的赠与行为,不适用此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 九江法院网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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