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担保难担保 “款”“人”无着上法庭
2011年8月25日,被告李某因经商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若被告逾期未还款,就以其火车站货运仓库一年租金160000元作为对原告的补偿,被告谌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约定在被告没有偿还能力的条件下负全部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分二次转账给被告李某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并出具了收条,被告谌某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应当偿还,同意按2.4%支付利息,因暂时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而被告谌某却认为,李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书,当时原告要求我签名担保,我说不需要,原告说不碍事,于是我就签了,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间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谌某间的担保合同系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谌某应承担担保责任,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按月利率2.4%计算支付借款利息,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江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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