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生效判决难执行 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调解
被告肖志于2012年2月份骑车将原告撞伤,原告受伤严重,现仍瘫痪在家,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次调解之前,法院已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清楚,赔偿数额也可以确定,但为更好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后调解。 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按照其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被告肖志应当赔偿的数额高达45万元。作为被告而言,其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只有一套住房。如果不能调解,面对法院判决被告也无力支付巨额赔偿,只有法院执行变卖唯一的住房,到时被告一家人将失去唯一居所,而且法院执行变卖不动产还需对房产做出评估,其程序繁琐,耗费时间和财力。作为原告而言,现仍需要定期去医院做后续治疗,加上之前住院治疗欠下的几十万医疗费,让这个家庭急需救命钱。 调解中,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法官劝解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将事情解决。现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已经达成初步意见。 在不违法法律规定,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将调解进行到底是罗溪法庭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一直坚持的。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庭后调解,调解已经贯穿了真个案件审判的过程。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最有利的,而且一定程度也上避免了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可较好解决执行难问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文 九江法院网 周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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