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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仲裁解决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5-01-09 11:51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陈某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双方争议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解决,后陈某因车辆受损诉至法院,日前,法院以已约定仲裁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3年2月20日,原告以投保人身份在被告中国人寿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名爵CSA7184MC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原告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即涉案被告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原、被告双方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仲裁机构为南昌仲裁委员会。
 
    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并提醒原告就本案争议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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