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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难时向友借钱后赖账 不义被诉法院判还钱

2015-12-07 20:10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困难的时候向朋友借钱救急,到了还款期限不仅不还钱,朋友讨要借款不给,拖了两年多的时间被朋友起诉到法院竟称已过诉讼时效,不愿还钱。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强向原告刘晓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2013年元月1日,李强因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向朋友刘晓华借款3万元人民币,同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晓华人民币叁万元整,还款期限最迟不超过2013年4月30日”。还款期限到期后,刘晓华多次向李强讨要欠款,但李强一直拖欠未还。2015年5月12日,刘晓华向法院起诉李强讨要欠款。在庭审中,被告李强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两年时间内,原告刘晓华并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晓华在庭上提交了证据,证明在2013年10月4日和2013年10月6日,自己两次通过短信的方式向被告李强催讨欠款,但被告均未还款。被告李强却否认短信中的“李强”并非是自己。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强欠原告刘晓华30000元人民币有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但原告在2013年10月4日和6日以手机短信向刘晓华催款,被告称手机短信上的李强是否是本案的被告并不清楚,但并未举证予以否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应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李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九江法院网 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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